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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宪法 促进依法办事
【来源:院直属机关党委】  【作者:院直属机关党委 廖宝红】  【时间:2018/6/13 21:14:38

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广大党员干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实践者,应在知法守法用法中“走在前、做表率”。
      一、认真把握宪法基本内容
      “知法”是守法、用法的重要前提。我国宪法是一部与时俱进、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的好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内容,都应认真把握。
      其中在“序言”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特别是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正在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总纲”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等等。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强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些权利包括:公民年满十八周岁以后,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公民的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同时强调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公民有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光荣义务,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等等。
      在“国家机构”层面中,以八个章节的布局,分别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机构的重要职权、人员组成、每届任期、主要任务、有关要求等,为国家机构的高效运转、作用发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以此同时,还明确了我国的国旗是五星红旗;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首都是北京。
      二、积极推进宪法实施
      “守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实施。 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公报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实施中:
      一要牢固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要和关键的在于树立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每个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要强化宪法宣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引起人们对宪法的重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宪法的实施才有可能。应以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制度等的落实为载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信、QQ等媒介,开设相应栏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价值、理念在全社会广为传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使人们深刻认识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进而在全民加快形成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浓厚氛围。
      三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世界上没有内涵和外延完全相同的宪法制度,也没有意义和价值完全相同的宪法条文。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特定的政治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即便是同样的宪法理念和原则,在不同的国家贯彻施行也会各具特点。我国的宪法实施必须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本国实际出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绝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的宪政模式。实践证明,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树立宪法权威,以宪法精神凝心聚力,才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中迈出坚实步伐。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才能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
      三、增强依法治院能力
      “用法”是克服人治、加快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手段,也是增强我院依法治院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法律规章的规范性作用,当前应突出以下环节:
      一是增强法治意识。开展加强制度落实的常态化教育。坚持多用在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规章制度中正反两方面的突出事例进行案例教育,多用发生在本单位或自己身边的人和事进行“现身说法”,使大家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增强法规执行的说服力。发挥法律顾问的服务作用,运用法律援助的大量事实,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不断提高教育效果。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法律规章也将更加全面,这为我院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从落实好我院重点工作任务的愿望出发,着眼于进一步化解风险、提高效率,应通过“立改废”措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两大计划”(科技创新、科技服务),“三项建设”(人才队伍、农科文化、党的建设),“一个规范”(综合管理规范)顺利实施的制度与举措,为“有法可依”打下扎实基础。
      三是强化制度落实。体现制度规章根本作用的外在力量在于落实,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做好表率。要求他人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要求他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表里如一,率先垂范。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不断发挥制度规章的刚性约束作用。建立完善执行规章制度的督促机制,与考核、评价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做好与做坏不一样的工作环境。
      贯彻执行宪法,了解基本内容是前提,应带着责任持之以恒地学习;推进相关内容实施是根本,应带着问题增强贯彻的自觉性;提升依法办事能力是关键,应带着压力坚持学以致用。只要每个人坚持这样呈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循环往复,为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做贡献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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