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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 忠实履职尽责
院监察室 刘树海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国家根本法确定下来,实现了我国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对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修改后的宪法,更好地体现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地适应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作为一名纪检干部,我们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认真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
        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修改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本质上就是贯彻党的主张,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构,承担着维护党章党规、维护宪法法律的重要任务和职能,在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上肩负着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要把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作为检验党性强不强、“四个意识”牢不牢的重要实践,落实到监督检查、执纪审查、追责问责各项工作中,以维护宪法权威的实际行动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以捍卫宪法尊严的实际行动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以保证宪法实施的实际行动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推动宪法这一国之根本、法之源泉真正发挥法治保障的重大作用。
        二、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重要职责。宪法修正案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将宪法修正案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是我们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生动实践和鲜明写照。《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实现了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是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重大举措,弥补了现阶段我国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如,原来一些非中共党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纪不能处分,政纪里面没有规定,是一个监督空白,但是现在监察范围扩大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让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牢。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标志着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已经形成。纪检监察部门要以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为契机,认真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两项职责,既用党章党规党纪管住党员干部,又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带头增强宪法意识、尊崇宪法地位、维护宪法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执纪监督机构,要在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上成为模范、当好表率,对宪法发自内心地拥护、出于真诚地信仰,对宪法法律熟知精通、熟练运用,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善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要强化自我监督,切实做到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四、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必须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必须首先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法治、反对人治,全院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人管事,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监督。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全院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宪法意识,使遵守宪法成为全体职工的自觉行动,为依法依规治院、科学民主治院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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